• 甘肃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4-02 21:47:46  /  浏览:0 次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活动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登记,实施采砂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利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说明开采量、采运地点、时间、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车辆运输路线、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计划。经河道管理单位审查后,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采砂许可证。 未设管理单位的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应直接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准领取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服从防汛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若与防汛安全和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发生矛盾,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领取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计划作业,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若需变更,必须重新申报;(二)开采弃料要随时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意堆积,不得影响行洪安全;(三)保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好,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四)服从计划管理,每年底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年度开采计划。

第七条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河道管理单位或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的制订原则为: 1、采砂、采石、取土按当地砂、石、土销售价格的15—30%计收; 2、淘金按产值的1—2%计收; 3、淘金并采砂者按淘金、采砂分别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河道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管理单位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二百至二千元。若需增设辅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开采活动全部结束恢复平整后,经河道管理单位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单位或个人,否则从保证金中抵顶恢复工程费用。

第九条 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前持生产收入帐向收费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一个月不缴的,吊销采砂许可证,除应缴清拖欠的管理费外,并按月追加1%的滞纳金。

第十条 县级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应按年度向省、地(州、市)河道主管部门分别上缴当年收取总额的10%,主要用于河道的勘测,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宣传,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改造和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政府统筹基金。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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