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安全法全文?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2-07 19:38:25  /  浏览:0 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第四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主义法治体系。

第五条 国家制定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保护。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一切个人、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保护数据安全的责任,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数据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七条 国家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支持数据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第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保护,支持数据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防范和抵御网络安全风险。

第九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的事项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数据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数据安全检查和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数据依法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数据安全国际合作,参与数据安全国际规则制定、标准制定、合作交流等活动,推动数据安全领域的国际互信和合作。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保护数据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利用数据;

(二)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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