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金坛区老年补贴?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4-08-07 00:36:38 / 浏览:0 次 /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3月起,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尊老金的重要意义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的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二、尊老金的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发放对象
自2011年3月日起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含原来发放的百岁长寿补贴300元)。
三、登记核准与发放
(一)发放对象的登记核准
1.在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金坛市尊老金发放对象登记审核表》,并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村(居)委会对登记当事人身份、条件等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镇(开发区)民政办。
3.镇(开发区)民政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签署核准发放意见。
(二)尊老金的发放
1.尊老金的发放由各镇(开发区)民政办负责,实行计算机即时管理,一人一卡,按月发放。
2.2011年3-9月的尊老金以现金形式发放,10月份起实行银行卡发放。在组织发放3-9月份老金时,各村(居)委会要做好签收工作,确保尊老金发放至老年人手中。
3.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去世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镇(开发区)民政办根据其子女、近亲属等代理人提供的派出所死亡证明或市民政局提供的死亡人员名单,组织好补发工作(补发至去世当月)。
4.各镇(开发区)民政办应做好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本镇(开发区)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整理汇总后将当月发放的人数和金额以电子信息发送至市财政局。财政局根据老年人提供的银行卡号发放。
四、尊老金的资金筹集和监管
(一)资金筹集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省、市财政各半承担,其余人员尊老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监督管理
1.村(居)委会要定期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尊老金领取情况,镇(开发区)民政办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程序子以纠正并公示。
2.亨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跨市(县)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市(县)民政局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需每半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3.年满80周岁的新增对象在核准的当月享受尊老金,年龄认定出现异议时,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发放对象死亡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尊老金。
4、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尊老金的,由各镇(开发区)民政办追回所骗取的尊老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从事尊老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核准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拖欠尊老金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尽快做好尊老金发放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镇(开发区)要对尊老金发放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尊老金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镇(开发区)、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