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水法实施办法?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11-18 19:20:23 / 浏览:0 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 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
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议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护现状的原则予以 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 鼓 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 定规划。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全省水资源规划应当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设区 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和其管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全省水资 源规划及省确定的和跨市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 服从综合规划。
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规划和跨市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 河、湖泊及淠史杭、驷马山等大型灌区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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