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项目“学院扶持政策”怎么写?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2-05-05 21:01:37  /  浏览:226 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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