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几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2-05-15 06:46:59 / 浏览:146 次 /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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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