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城市规划导则? 什么是技术导则?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05 16:10:33 / 浏览:0 次 /
一、防城港城市规划导则?
规划期限:2008年--2025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5年。
规划范围:港口区区域,防城区的防城镇、华石镇、江山乡、滩营乡和茅岭乡所辖范围,总面积1260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城市,环北部湾地区重要临海工业基地和门户城市,区域性国际滨海旅游胜地
城市规模:
人口规模:至2015年全市总人口为135万,市域城镇人口89万,城镇化水平达66%;至2025年全市总人口为22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169万,城镇化水平达到77%。至2025年中心城人口100万人。
用地规模:至2015年中心城建设用地80.7平方公里;至2025年中心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40.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40.6平方米。
三岛三湾:
“三岛”总面积约288.7平方公里。企沙半岛面积约160平方公里,定位该岛以钢铁、核电及钢铁配套产业等临海工业为主;渔万半岛面积约34.1平方公里,定位该岛以建设城市主要港口码头区及港区综合服务基地为主;江山半岛面积约94.6平方公里,定位该岛为以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美食娱乐、民族风情体验等功能为主的旅游度假区。
“三湾”总面积约180.4平方公里。东湾岸线长约67.9公里,定位以港口、临海工业为主;西湾岸线长约69.6公里,定位以生活居住、休闲旅游为主;珍珠湾岸线长约42.9公里,定位以珍珠养殖、渔家体验旅游为主。
城市规划布局:一核两湾六组团
“一核”即沙潭江核心区,主要建设行政中心、商贸中心和文娱中心等,规划建设用地约22.08平方公里。
“两湾”即西湾、东湾。
“六组团”总面积约236.65平方公里。包括防城组团,(综合性城市组团)、渔万组团(城市主要港口码头区)、西湾新城(生态型滨海新城)、江山组团(旅游度假区)、公车组团(工业区和物流配送基地)、企沙组团(临海工业区)。
二、什么是技术导则?
技术导则是指为了保持软件或系统的一致性和高质量而规定的技术标准、方法和约束条件。技术导则通常是由开发团队共同制定并遵守的,旨在确保软件或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技术导则可以包括多个方面,例如代码编写规范、命名约定、注释要求、测试方法、版本控制等等。通过明确技术导则,开发团队可以更好地理解项目需求和实现方式,并在开发过程中避免一些常见错误和问题,提高软件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技术导则也可以帮助新加入团队的人员快速适应项目环境,提升其工作效率。因此,制定并遵守技术导则对于软件开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三、ldar检测技术导则?
1. 是指低排放泄漏检测技术的指导原则和规范。
2. 则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工业设施的泄漏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3. 导则的原因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泄漏检测的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操作ldar检测技术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a)确定检测目标和范围;b)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设备;c)进行泄漏检测并记录结果;d)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 通常适用于工业设施中的公众人物,如工厂经理环保部门负责人等。
四、继电保护管理导则?
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班组所辖设备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以下称定值单)的发放管理,使定值单能够及时执行、回执,管理和归档,特制订《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水力发电厂。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接收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3.1.1 班组技术员专人管理定值单,负责定值单的接收、登记、及时回执和保管等工作,并做到以新换旧,方便检修维护使用。
3.1.2 班组接收到继电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设备定值单后,应及时登记复核,并在班组日志和定值管理记录登记,主要记载以下内容:被保护设备编号、名称、调试定值单号、发送人姓名、接收人姓名,接收日期等。
3.2 执行继电保护定值管理。
3.2.1 经安生部和设备维护部下达工作任务执行修改定值,定值单必须以原件为准,凡复印、传真件必须经专工审核、签字后才能有效。
3.2.2 班组应根据定值单上的要求及时安排合适的员工进行定值整定,保护调试人员在工作前应熟悉定值单,如有疑问应询问答疑,解决问题后,方可继续工作。
3.2.3 执行办理修改定值的工作手续时,办理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继电保护设备名称、定值单编号,便于检查核对。
3.2.4 改变保护定值的程序
3.2.4.1 核对保护名称、设备双重编号,确认无误后,退出相应保护压板。
3.2.4.2 如需要做相关安全措施,应根据对应工作票所持安全措施票做相应安全措施。
3.4.3.3 按照定值单修改定值。
3.4.3.4 定值更改完成,需第二人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定值。
3.4.3.5 恢复所切保护的压板和相应安全措施。
3.4.3.6 定值单执行完毕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在定值单上签字,一份班组自留保存,移交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运行值班负责人在定值单上签字确认,另填写定值回持单交安生部收执。
3.4.3.7 办理结束工作票,工作人员在运行交待簿上必须写明继电保护设备名称、定值单编号、执行时间、更改原因、工作结果及备注等内容,交代有关的注意事项。
3.4.3.8 在班组《保护定值更改记录薄》中做好保护定值更改的记录,必须写明继电保护设备名称、定值单编号、工作结果等内容,交代有关的注意事项,便于检查核对。
3.4.3.9 对已执行定值单和打印定值单交班组技术员归档。
3.5 保护定值单的管理
3.5.1 新定值单上要求作废的定值单,在新定值单的执行工作结束后即行作废,班组应立即自行作废定值单并封存。
3.5.2 定值单应存放班组保护定值管理本处,分类妥善保管,并做到以新换旧,方便使用。
3.6 保护定值检查管理
3.6.1 每年春检期间,由班组组织对保护定值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作记录。
3.6.2 对运行中发生拒动、误动的开关保护,班组应迅速组织人员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校核,确认定值正确无误。
4 检查与考核
班组应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定值单的整理归档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5 实施
5.1 本办法由XXX水力发电厂设备维护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镇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旧城区的改建
第二十五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的改建,要同工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对人口过分密集地区,应当进行用地的调整,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改善居住条件和供排水、供电、供热以及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旧城区的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有利于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
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向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获准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新建或扩大农村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获得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或者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禁止获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或者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和公共体育场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滩地及其他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经营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中长期的和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并按照合理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城市成片建设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获得建设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卫生部门,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要求的原则,确定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确定改建的街区和地段,不得修建与改建目的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动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图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档案保存。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91/92钢技术焊接导则?
P91/92及T91/92焊接注意事项简单总结为:小电流、多层多道焊、控制层间温度
七、架空线路电流融冰技术导则?
《架空线路电流融冰技术导则》是2018年05月0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中文名架空线路电流融冰技术导则标准编号T/CSEE 0061—2017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8日实施日期2018年05月01日
起草人谭艳军、王剑、朱远、李波、朱思国、周秀冬、黄清军、毛新果、孙易成、 龚政雄、马建国、胡丹晖、张午阳、姜文东。
起草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防灾减灾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湖 南省湘电试研技术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重庆 市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架空线路融冰方法、融冰装置配置、融冰电流与容量计算要求,明确了融冰启动与终止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交直流架空线路导(地)线电流融冰,不适用于逐塔接地方式的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线路电流融冰。可查阅推荐标准T/CSEE0061--2017
八、铝门窗国家标准技术导则?
铝合金材料: 窗主受力杆件壁厚不小于1.4mm 门主受力杆件壁厚不小于2.0mm 中空玻璃: 第一道密封胶用丁基热熔密封胶,丁基胶涂布必须保证胶条连续,丁基胶宽度不得小于3mm;干燥剂(分子筛)应选用3a孔径的分子筛;玻璃应进行边部处理。厚度在4-10mm之间的,磨边棱角宽度不小于0.5mm,厚度在10mm以上的,磨边棱角宽度不小于1mm。 安全玻璃: 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为安全玻璃。普通中空玻璃不是安全玻璃,双面钢化中空玻璃才是安全玻璃。 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窗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m2,有框门单块玻璃面积大于0.5m2;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无框门窗玻璃;倾斜窗、天窗,采光顶;7层和7层以上建筑的外开窗。
紧固件: 不允许使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受力联接用紧固件。
外观: 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他污迹;密封胶缝应连续、平滑,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铝合金型材表面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等缺陷。
启闭力: 门、窗应在不超过50n的启、闭力作用下,能灵活开启和关闭。 反复启闭性能; 门窗的反复启闭次数应不少于1万次。
九、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墙体保温,屋顶防水。电表更换,水表插卡,加装电梯。
十、常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
常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审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审、修改、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后续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深化完善。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五)其他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组织编制及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委托乙级资质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草案;
(二)初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草案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同时,采取审查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议。将草案提交局技术会审会审议,会议明确应提交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查的,按规定程序报审;
(五)报审。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附具相关意见和采纳情况等;
(六)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七)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可行性报告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二)专题论证。组织专家、相关部门等召开论证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征求意见。可采取公示、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专题报告。本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专题报告,并附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五)修改、报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及报审修改方案,其程序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八条可行性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可行性报告可包括:项目概况、相关规划情况、书面申请、修改范围内地块的策划方案、修改内容、对周边区域的影响(交通分析、人口分析、公建配套分析等)、修改建议及其它能充分说明修改必要性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归档,并及时将其纳入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
档案内容应包括:书面申请、城市现状调研资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题论证意见、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规划成果等。
第十条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逐步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其程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修编、定期评估机制。组织收集、汇总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