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集体土地自建房能买卖吗?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22 01:08:53 / 浏览:0 次 /
一、海南集体土地自建房能买卖吗?
集体土地自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转让和出售的权力。
二、红线规划区内房子可以买卖吗?
答: 红线规划区内的房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允许交易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市政设施和公共资源,以及防止未来的城市规划被破坏。具体来说,红线规划区是指政府规划过的公共区域,用于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包括道路、管道、绿地和公园等。 因此,如果在红线规划区内出现建筑物,政府通常会采取毁掉或修缮的措施,而房主无法得到任何赔偿。因此,购房者应该在购买房产之前对房屋所处的规划区进行充分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
三、集体土地低价买卖合法吗?
集体土地低价买卖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可以出租使用权,不能买卖。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五、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六、农村集体土地荒山可以个人买卖吗?
农村山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过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也就是说,农村山地不能购买,但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也可通过租赁、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获得农村山地的使用权
。至于使用期限,如果是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村小组)承包山地的话,就跟集体经济组织(村或村小组)协商;如果是从承包方处以租赁、转让等方式获得山地使用权的话,就跟承包方商量使用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七、集体土地永久转让属于非法买卖吗?
土地不能永久性转让,土地转让不得超过承包期。
土地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土地虽然可以转让使用权,但是不能永久性转让,因为土地转让不得超过承包期。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
八、集体土地买卖没有合同有效吗?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后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九、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合同名字能代签?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和非法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才能依法转让,所以,你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就是签名也是没用的,如果,你的买卖集体土地成为事实,你已经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
十、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属于违建吗?
是违建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