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城市规划编制? 2006年退休办法?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27 00:23:27 / 浏览:0 次 /
一、什么是城市规划编制?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城市发展战略: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职能: 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城市性质: 性质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二、2006年退休办法?
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舟山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即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
(二)2006年1月1日起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中人”地方性物价生活补贴(每月45元)和“新人”海岛津贴(每月15元)均不再保留。
三、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类:国家法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等第二类:省市规定:省、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村镇、专项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专项保护条例等第三类:技术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用地分类标准、镇规划标准、专项工程设计规范、容积率计算办法、村庄整治管理办法、编制办法、建设要求、建设指导意见等
四、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你好,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对村镇的发展进行综合规划,制定出可行的发展计划和规划方案,确保村镇的合理、有序发展。
具体落实该办法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是明确编制任务和工作程序;
二是开展村镇调查和分析;
三是制定村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四是编制村镇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是组织评审和批准;
六是实施和监督管理。该办法非常重要,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规划引领和基础支撑,同时也对国土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2006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六、2006年公积金管理办法?
我们以西安市为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5年
西安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2005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四、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间,新调入的职工及部队转业干部,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或以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实际月份平均工资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五、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5%,其中:个人5%,单位20%,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机构或者受托银行核定后,在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凡被抽查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资料。
七、凡在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软件系统升级,调整工作顺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编制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是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提交要求的载体,是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使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结合招标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需求,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前附表编写内容及要求: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与电话,便于申请人联系。
(2)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计划工期、质量要求,使申请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3)申请人资格条件。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工程施工资质、近年类似业绩、财务状况、拟投入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等资格能力要素条件和近年发生诉讼、仲裁等履约信誉情况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和投标等要求。
(4)时间安排。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文件的时间,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活动的时间安排。
(5)申请文件的编写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的签字和盖章要求、申请文件的装订及文件份数,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写格式。
(6)申请文件的提交规定。明确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退还,以使申请人能够正确提交申请文件。
(7)简要写明资格审查采用的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及确认时间。
2.总则。总则编写要把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和计划工期及质量要求叙述清楚,声明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编写所用的语言,以及参加资格预审过程的费用承担者。
3.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由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构成。
(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要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的时间、澄清问题的表达形式,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和回复方式,以及申请人对收到答复的确认时间及方式。
A.申请人通过仔细阅读和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对不明白、不理解的意思表达,模棱两可或错误的表述,或遗漏的事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澄清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招标人。
B.招标人认真研究收到的所有澄清问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澄清文件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C.申请人应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
(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明确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通知的方式及时间,以及申请人确认的方式及时间。
A.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疏漏进行修改,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资格预审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B.申请人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进行确认。
(4)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在本处明确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内容、编制要求、装订及签字盖章要求。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招标人一般在这部分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统一的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对于没有在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拒绝接收。
(7)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进行资格审查。
(8)通知和确认。明确审查结果的通知时间及方式,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回复方式及时间。
(9)纪律与监督。对资格预审期间的纪律、保密、投诉以及对违纪的处置方式进行规定。
三、资格预审的方法
1.选择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的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条件:
(1)合格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2)有限数量制: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N个,并应明确第N名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的评分标准。
3.审查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有限数量制的评分等内容和规则。
4.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资格预审申请函。资格预审申请函是申请人响应招标人参加招标资格预审的申请函,并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申请人出具的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姓名、年龄、职务等。
(2)授权委托书,是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正式文书,明确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申请文件的签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等活动,其活动的后果,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适合于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联合声明共同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活动签订的联合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各方职责分工及协议期限,承诺对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等。
4.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方式、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级与资格声明,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员工专业结构与人数等。
(2)申请人的施工能力:已承接任务的合同项目总价,最大年施工规模能力(产值),正在施工的规模数量,申请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情况。
5.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申请人应提交近年(一般为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用于招标人判断投标人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而评估其承担招标项目的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或银行资信证明。
6.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申请人应提供近年已经完成的与招标项目性质、类型、规模标准类似的工程名称、地址,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合同价格,申请人的职责定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实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目标及使用状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7.申请人拟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状况。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资格、能力,包括岗位任职、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技术或行政职务、职称,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等证明材料。
8.申请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填报信息内容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相同。
9.申请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指定年份的合同履行中,发生达到规定的涉案金额的争议或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已被明确处罚的主体、处罚种类、处罚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10.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等有要求,但申请文件格式中没有表述的内容,如ISO9000、ISO14000、OHSAS18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工程、产品的获奖、荣获证书等;二是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但申请人认为对自己通过资格预审比较重要的资料。
五、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分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1.项目说明。首先应概要介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工程规模标准和预期效益;其次说明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再次介绍该工程的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出资比例,以及资金来源;最后概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
2.建设条件。主要是描述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水文气象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
3.建设要求。概要介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需结合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业主的具体管理要求提出。
八、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
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时间的双重要求。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未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九、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全国承担以下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编制,(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根据《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试点镇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并组织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十、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要注意什么?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人口超过100万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具体解释如下: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