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27 06:27:05  /  浏览:0 次  /  

一、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是一项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旨在规范和促进该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该办法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浙江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第三条至第十三条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申请条件、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决定的作出、期限、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责任意识,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该办法也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规定了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未依法受理的情形,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等方面。

总之,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浙江省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和促进该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浙江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一户一宅政策细则有6条

第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村民应严格按煦批谁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去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

第三: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第四: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唯。

第五:对历史遗留的宅基地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规定分类处理。

第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要按煦省级规定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三、浙江省旅馆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0年修订并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管辖范围、任务和职责等基本要素,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科学管理、保障民众健康与质量安全等基本原则。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包括垃圾清理、绿化管理、路面和庭院清扫、城区公共厕所管理等。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三、公共厕所卫生管理:要求公共厕所管理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舒适、方便等要求,对公共厕所的建设、维护、清洁管理等作出规定。

四、环卫设施管理:要求环卫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包括垃圾桶、垃圾箱等设施的设置、清理和维护管理等。

五、城市噪声污染管理:要求市民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进行噪声污染、规定施工噪音、交通噪音等噪声产生管理的方式和标准。

六、行政执法: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和行政执法作出规定。

七、附则: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简化程序、优惠措施、宣传、执行日期等重要事项进行规定。

以上是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的主要内容。

五、巡察实施办法?

领导自查自检和群众举报两种办法,为巡察工作提供便利。

六、办法与实施办法的区别?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实施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制度,是针对业务的规范提纲; 管理办法,是对制度中具体业务做出详细解释的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重点是执行,是能详细阐述操作规则、方法、方式的条款。 实施细则支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支撑制度。实施细则比管理办法细、管理办法比制度细。

九、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市司法局党委对干部退休后的关注与关爱,强化干部退休的仪式感,保持组织归属感,激励退休干部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近日,市司法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建立干部荣誉退休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干部荣誉退休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政治引领、思想关心、精神关怀、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以实际行动释放正能量、展示新风采、带动新风气。

实施办法提出“五个一”具体措施。一是组织一次谈话活动。干部退休前,由局领导与干部本人进行专题谈话,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告知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和程序,介绍有关退休政策,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二是举办一场“荣休仪式”。仪式由局领导主持,退休干部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在仪式上颁发“荣誉退休纪念”牌和纪念品。三是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了解退休干部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建立“关爱台账”、健康档案,对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帮助解决。四是集中一次专题学习。及时组织新退休干部,重点围绕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形势发展、心理调适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介绍有关学习交流平台,帮助他们选择兴趣爱好,尽快适应退休生活。五是制作一本服务手册。针对退休后工资发放新变化、有关组织生活纪律规定、市司法局离退休干部党员活动中心管理及市老年大学课程设置等情况,制作《青岛市司法局退休干部服务手册》,帮助他们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十、北京医保实施办法?

北京医保今年九月新规定,不再能够打入到个人账户,实施转款专用,个人每个月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只有去医院看病,去对应的医保药店买药可以直接通过个人社保卡进行花费。单位缴纳的部分则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以供退休以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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