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1-05 02:02:04 / 浏览:0 次 /
一、河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必须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和发展必须根据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之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环境优美、市容整洁、安定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城市建设。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五条 城市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和规划区内农业社队等单位及所有居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城市规划区建设标准?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三、2021年城市规划建设标准?
答案是::
一是科学谋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既考虑当前需要,又立足长远,以建设“阳光海岸、活力日照”为目标,把精致城市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谋划,统筹开展好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为城市建设管理做好规划引领。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实施好民生项目。牢固树立以人为核心的城市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市民群众关切,与为民办实事相结合,逐步补齐民生短板。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将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完整社区”建设、5G基站建设、城市公厕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等项目列入计划,聚焦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大学、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馆等项目建设。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围绕打通城市建设堵点,实施多项道路建设工程、地下通道连通工程、公交道路建设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水环境改善、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工程,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四是突出特色品质,加快精致城市建设。着眼精致城市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标准环境、特色化塑造的要求,组织实施风情绿道建设,开展市区交通设施完善、建设卧公园和绿化地带,改造提升100处公园绿地,建设40处街头绿地,打造有内涵、有品质、有温度的城市。
五是共建共治共享,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合力。以共建共治为方式,以共享为目的,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精准投入,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设、
四、城市规划部门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主城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区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2、承担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承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的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依法核发划拨土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依法核发主城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区县(自治县)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3、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地理信息成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五、什么是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规划的实施计划。 (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包括临时)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的管理。 (六)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 (七)负责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监督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 (八)负责指导规划信息和规划展示工作。 (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镇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旧城区的改建
第二十五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的改建,要同工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对人口过分密集地区,应当进行用地的调整,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改善居住条件和供排水、供电、供热以及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旧城区的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有利于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
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统一向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征地。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获准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新建或扩大农村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和范围,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获得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任意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或者任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禁止获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或者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共绿地和公共体育场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地、空地、水面、行洪河道、滩地及其他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经营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纳入中长期的和年度的城市建设计划,并按照合理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城市成片建设的地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实行综合开发,统一建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获得建设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卫生部门,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要求的原则,确定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确定改建的街区和地段,不得修建与改建目的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动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改建拆迁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图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档案保存。
第四十九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受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重要军事机密工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城市规划,非建设用地怎么改成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水域和农林用地。如果水域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例如规划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之类的,这种情况基本不能调整为建设用地;同样地,农林用地中的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林(也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的,这些情况也不能调整为建设用地。
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具体详细流程可参照“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八、天津的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蓝图?
天津描绘“十一五”规划蓝图 中共天津市委八届九次全会于24日胜利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共分12个部分。《建议》指出,“十一五”期间,天津将全面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人均生产总值超过7000美元,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6%以上,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 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增强综合实力 滨海新区将按照“立足天津、依托京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宜居的生态城区”的功能定位,建成高度开放、社会和谐、环境友好的现代化新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将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率先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发展环境,率先构建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的发展模式,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十一五”期间,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7%,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口岸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亿美元。着力构筑高层次的产业结构,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搞好综合改革和对外开放,着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着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规划建设高新科技产业发展轴、海洋经济发展带、塘汉大三个生态城区和若干功能区,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全面构筑产业发展优势、科技研发优势、交通航运优势、信息服务优势、人才聚集优势和旅游休闲优势,努力做到国际化程度高、技术含量高、聚集效益高。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产业层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集中发展成长性好、生命周期长、带动能力强、以先进技术支撑的产业,形成以高新技术引领和面向全球市场的产业群,布局科学、分工合理、衔接紧密的产业群,在关键领域建成若干个我国重要的产业基地;研发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聚集各种科技创新资源,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体系,成为先进技术的承接地和扩散地,成为高新技术的原创地和产业化基地;航运功能和物流功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天津港建成国际化深水大港、东北亚地区国际集装箱主枢纽港和中国北方最大的散货主干港,建设东疆保税港区。滨海国际机场建成中国北方航空货运基地和客运干线机场,完善“大通关”体系,提高信息化水平,建设现代服务型口岸,海港、空港、信息港的作用更加突出,现代化的交通体系更加完善,成为国内外货物大进大出的重要通道和联系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枢纽。 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 提高城市载体功能 “十一五”期间,天津将按照布局合理、集约发展、环境优美、适度超前的原则搞好城市规划,形成城市发展主轴、东部滨海发展带、西部城镇发展带和北、中、南部三大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区的市域空间布局,构建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主副中心、11个新城、中心镇和一般建制镇组成的城镇体系。 在构建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方面,将依托海空两港,强化交通枢纽功能,以公路、铁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为骨架,构建各种交通方式紧密衔接、转换便捷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京津城际轨道交通、津秦客运专线和京沪高速铁路天津段,加快蓟港铁路复线、黄万铁路以及保霸线建设,形成通达“三北”和华东、华南地区的高速铁路网络。建成京津塘二号线、京沪天津段、津汕和国道112线等高速公路,建设京津塘三号线、蓟塘(塘承)高速公路,形成以三条过境主通道、三条京津城际通道、十条放射线组成的高速公路网。继续加快一级公路建设。建设25万吨级深水航道、30万吨原油码头、液化天然气接卸码头、集装箱物流中心和东疆保税港等重点项目,加快天津港扩建。建设港城分离的立体交通枢纽工程。发展以港口为中心的管道运输系统。改造扩建滨海国际机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交网络和场站设施,建成地铁二、三号线和九号线,建设地铁五、六号线,逐步形成轨道交通骨干网络。完成中心城区快速路网并推进外围地区快速路网的建设。 同时,天津还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建设杨柳青、东北郊、陈塘庄、军粮城等热电联产项目及北疆、大港二厂等大型电厂,适时建设燃气电站。加快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建设与改造,基本形成500千伏双环网和220千伏分层分区供电网。统一规划实施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供热等地下管网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设津滨水厂,新改扩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成咸阳路、北辰、东丽、双林等再生水厂。综合开发北大港水库,严格保护引滦水源,实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全面建设“智能天津”,构建与中心城市功能相适应的信息支撑体系。提升完善以高速光纤骨干网、无线宽带网、信息交换平台为骨架,覆盖全市的宽带城域网。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证体系。 建设面向世界的现代化制造业基地 “十一五”期间,天津将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加快从加工配套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加强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提升分工层级,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实施集成电路、基因工程药物、新型绿色储能电池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壮大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等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每年实施10个以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培育形成软件、生物技术、现代中药、水资源、民航科技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企业加快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技术开发水平、成套设备和组合加工设备的集成化水平、大型连续加工的过程控制和自动化水平、企业资源和信息管理水平以及产品的智能化水平。继续对传统产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企业要提足折旧和技术开发资金,用足技术进步政策,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方面,天津将建设国家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重点发展无线通信、新型元器件、软件、集成电路、数字视听、汽车电子等产业,形成新优势。建设国家重要的汽车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中高档轿车和经济型轿车,增加品种,提高整车生产能力,建立汽车零部件生产配套体系。建设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以建设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促进石油化工和海洋化工融合发展,形成3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产品的生产能力。建设国际领先的石油钢管和优质钢材制造基地,重点发展石油专用管材和高档金属制品,加快钢管扩能改造、天铁板材等重大项目实施,显著提升产业水平。建设我国重要的现代医药产业基地,重点发展“三素一酸”、大病种药物,推进中药现代化、国际化,加快基因芯片、生物药物等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努力实现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建设国家重要的绿色能源与环保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绿色电池和环保成套技术,提高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动力电池等产品竞争力,开发配套材料和光机电一体化机械,大力开发环保技术、成套设备和新材料,扩大产业优势。装备制造业将以发展自主品牌和提高产业集中度为重点,向成套、成线、系统化发展。轻纺和建材工业将加快产业升级,培育名牌拳头产品,形成新的特色和优势。
九、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依据?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依据、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计划依据、技术规范依据。
1.城乡规划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依据,主要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以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2.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都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为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范围内所依法制定的各项有关政策,同样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3.计划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这就是说,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设计批准文件等,都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的依据。
4.技术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那么,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城乡规划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所制定的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和经济技术规范,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经济技术要求等,理应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尤其是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恩施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制定并实施。该管理办法是恩施市政府为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而制定的,旨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和保护环境资源,规范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土地利用行为。该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计算方法、设置调整容积率的条件与程序、推进城市内部更新改造、规划实施重点项目、落实容积率核查监管等。同时,此管理办法的出台还为恩施市的城市发展提供了可行的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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