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市规划控制红线的划定与效力?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1-13 02:30:25  /  浏览:0 次  /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控制,构建安全、舒适、绿色、高效的交通体系,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城市红线划定

  第六条 城市红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三章 城市红线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红线内,经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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