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公路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3-14 13:08:24 / 浏览:0 次 /
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调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定授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路政许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行政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工作台帐,从服务窗口进出的许可材料应当记入《路政许可工作台帐》(见附件1)。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及行政服务窗口的外观标识。
第七条 下列路政许可信息应当在行政服务窗口公示:
(一)路政许可的事项;
(二)路政许可的依据;
(三)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路政许可的条件;
(五)路政许可的数量;
(六)路政许可审批程序和期限;
(七)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八条 路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路政信息系统办理。
第二章 路政许可管辖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路政许可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报请共同的上级确认;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路政许可事项及许可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路政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
(一)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所有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42号关于委托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第十四项和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二十八项之规定的除外;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省、地级以上市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但申请事项属于省政府令172号关于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第五项和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除外;
(三)在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路政许可;
(四)利用跨越国道、省道的普通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路政许可外,其他路政许可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和省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国道的普通公路路政许可、跨县(区、县级市)的超限运输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余路政许可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许可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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