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改造规划规范?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11-07 12:51:16  /  浏览:0 次  /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划入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更新改造的,按照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四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更新改造的,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不动产权证明文件证载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三原”原则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危房,原则上不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实施生态搬迁。

第五条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危房,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其更新改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城镇房屋更新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核实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实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委托申请的,需核实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原件);

4.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核原件);

5.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设计方案(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申请人承诺书(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原件1份)。

7.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限改建共墙或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指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情形,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前,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位于禁建区范围内的危房,实施更新改造前应当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关于生态搬迁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危房,必须立即改造的,可以先行改造,并在工程施工开始后15日内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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