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公租房退房期限? 济南公租房购买流程?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24-10-24 20:16:07 / 浏览:0 次 /
一、济南公租房退房期限?
公租房没有退房期限,可以住很久,除非违反了条例。
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以居住者在居住期间不能转租公租房,如果发现有转租现象的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腾出公租房。
二、济南公租房购买流程?
承租5年可以申请公租房的购买。
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
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三、济南公租房面积多大?
60平方。
济南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以惠及更多低收入人群;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根据意见,“十二五”期间,济南市将建10万套公租房,同时协调推进棚户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形式,使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20%左右。公租房在全力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等群体的基础上,逐步把有稳定职业并在济南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另外,济南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济南哪里有公租房?
八里桥新居槐区张庄路58-1号
宝华新居 天桥区宝华街83号
北刘片区 天桥区北坦南街21号
河雅居槐区清河北路西段168号
德裕家园 槐区德裕路6号
馆驿街新区天桥区馆驿街以南,凤翔街以北
聚贤片区 天桥区北坦南街20号
五、济南公租房新规?
济南市公租房新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申请条件:济南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等。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分配方式:济南市公租房的分配方式采取轮候制,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排序,优先分配给最需要的人群。租赁期限:济南市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在租赁期间,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退出机制:如果申请人在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并收回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济南公租房新规可能因时间、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
六、济南公租房几年可以买断?
公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报价思考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断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上市买卖的有关规定履行。
七、公租房几年可以买断济南?
公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报价思考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断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上市买卖的有关规定履行。
八、济南公租房2023申请时间?
可以在每个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去申请天桥区公租房,具体政策如下:
一、本地户籍:具有天桥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单身人员; 二、非本地户籍:在天桥区有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及济南高新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或外来单身职工。
九、济南公租房哪里的好?
西蒋峪和苑。
1、西蒋峪和苑周围交通便捷,可乘坐518路,K278路,M2路,四通八达。
2、小区周围配套医疗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学校,大润发(省博店)等,配套设施完善,方便居民的生活。
十、2021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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