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上海市二手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2-05-11 21:14:43  /  浏览:222 次  /  

  上海二手房地产交易税费明细表  * 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小于等于50%,税率为30%  大于50%小于等于100%时税率为40%,  大于100%小于等于200%时,税率为50%,  大 于200%,税率60%;  由卖方承担(仅适用于法人售房及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及花园住宅)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普通住房:容几率1.0以上,单套面积140平米以下,低于同级别均价1.11倍以下。均价:内环以内17500元/平方;内外环间10000元/平米;外环以外7000元/平方。此标准每6个月由国家发布。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是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  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是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免征: 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  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 实际征收税金以交易当天国家规定为准。  注:以上是上海目前常用的“二手房产交易税费表”,供各加盟店参考(区域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不做  法律依据,准确交易税费以各区、县交易中心当时期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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