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契税有关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5-18 21:57:31 / 浏览:0 次 /
一、棚户区改造契税有关政策?
1. 有关政策2. 是指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房屋买卖交易所需要缴纳的契税的政策规定。 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的税费。在棚户区改造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的房屋买卖交易,因此契税政策的制定对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契税政策的制定原因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过高,同时也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征收契税,可以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房价,同时也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3. 除了契税政策外,棚户区改造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政策,比如土地征收政策、补偿政策、安置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形象。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对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具体改造政策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国家对棚户区规定的其他政策。
三、沾化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有哪些?
(一) 凡在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及建制镇、集镇(乡镇政 府驻地) 规划区范围内(含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国有土 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用 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包括综合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排水等市 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供水、 供热、供(燃) 气)和小城镇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 收标准: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区部分)每平方米 160 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 80 元;专项配套费 80 元,其中供水 15 元、 供热 50 元、供(燃) 气 15 元; 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外乡镇规划 区范围内(小城镇部分)商业用房每平方米 50 元,住宅及其他 房屋每平方米 30 元,其中 90%返还乡镇, 10%由区政府安排, 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四、长春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
1.严格棚改项目审批。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界定的有关要求,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混淆!
2.规范市场化运作程序。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棚改项目,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
3.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将棚户区地块列入计划前,应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
五、国家对棚户区改照有什么政策,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六、农村房屋国家改造政策?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七、棚户区改造土地政策具体有哪些?
有七个方面可以帮助楼主判断这个地区是否拆迁
一 首先要注意如果需要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
如果有其他利益性的目的和不利因素掺假是违法的,但这个方面的整体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 征收公告发布要求
要注意征收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向大家公告,公告应当附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且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的内容。
三 安置补偿的制定要求
关于安置补偿方案来说,拟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大家不认可的,政府就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 征收标准规划的要求
在征收过程中,具体可以参考查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划。例如说: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这部分需要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这一环节进行检验。
五 这房屋面积测量调查统计结果的要求
要注意征收方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是应当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相关情况的。
六 无证房的区别对待
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不能以违法建筑一概而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应当给予补偿。
七 选择房屋评估机构条件
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也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八、棚户区改造政策与非棚改的区别?
棚改征收的补偿标准,实质上与普通征收没有什么区别,也要结合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来算,也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能因为说是“棚改征收”,就比其他征收少补偿一点。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棚改征收补偿不合理,越拆越穷;或者征收方以棚改是国家政策为由,要求大家签订不满意的征收协议、催促大家提前搬迁交房的,说明这个征收工作的合法性是存疑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
国家“取消棚改”是怎么回事?
棚改政策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
其实国家从来就没有说过要“取消棚改”,发生变动的只是棚改的一些相关政策。
2018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了棚改政策的一些变化。会议提出,叫停棚户区改造“一刀切”。律师强调,这并不是叫停棚改!
从安置方式的角度来说,在棚改征收过程中,地方可以因地制宜地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过高的地方,可以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商品房库存充足、房价稳定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货币安置。既缓解地方压力,又将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交还给被征收人。
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说,地方要结合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能得到充分实现,又要避免“盲目举债铺摊子”。
九、黑龙江伊春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十、国家危房改造政策?
1.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且唯一住房属于C级、D级或无房的。
2.面积标准:新建户房屋面积,1人户3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2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3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新建户中如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辅助性房屋面积,1-3人农户可增加20-3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可增加20-4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需要兜底住房保障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3.资金补助标准:一是新建户:①兜底解决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全额兜底保障(一类)的贫困户按1人户3.5万元/户,2人户4万元/户,3人以上户(含3人)按1000元/平方米(按控制面积计算)的标准进行补助。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2.5万元/户的标准补助。③建档立卡贫困户按1人户2.6万元 /户,2人户3.1万元/户,3人以上户(含3人)3.6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含扶贫危房改造跟进补助)。④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按1人户2万元 /户,2人户2.5万元/户,3人以上户(含3人)3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二是修缮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全额兜底保障(一类)的贫困户按1.8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他修缮户按1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最终补助不得超过建房或修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