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幸福院基本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5-20 18:41:30 / 浏览:0 次 /
1、农村幸福院应同时具备居住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浴室、室外活动场、菜园等设施,配备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器材。
2、农村幸福院应实现院内“硬化、绿化、美化、亮化”;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刊、报纸;配有必备的食品及其它物品储藏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冰箱、洗衣机等设备。
3、其他老人生活必需用品应逐步提高标准,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家庭标准。
4、娱乐活动室应单设,除供院内老人使用外,能满足未入住老人共享的需求。
凡年满65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本社区空巢、独居、留守老人均可申请入住。
(1)申请: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子女申请向本社区、村委会提出入院申请。(2)体检:入住老人到区医院、中医院或所在街镇卫生院进行体检,向社区、村委会提交体检证明。(3)签订协议:社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入住老人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本人或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4)收费:收费标准视本村经济条件而定。经济条件好的村可免费入住,经济条件一般的村根据情况交纳最低每月160元的生活费。(5)入住:通知入住老人带齐日常所需衣物等必备用品后,入住农村幸福院。(6)建档:农村幸福院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对入住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表、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长期保存。
(三)管理。村委会(社区)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要经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幸福院财务和财产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建成以后的大规模改造和维修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院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幸福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农村幸福院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政策扶持
(一)建设资金。在充分利用闲置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村集体资金积累、一事一议资金、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慈善定向资金、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助资金。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处资助6万元,市级每处资助3万元;区财政多方筹资给予支持。建成投入运营后,市级给予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纳入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申报省级、市级项目补助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提供照片);
2.经社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供文稿);
3.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提供有关材料);
4.对建成投入使用的优先资助(提供老年人在农村幸福院的生活照片)。
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农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民政所、财政所逐级审核并上报。
(三)运营费用。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应遵循市场规则,实行入住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要坚持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并与社区、村委会签订协议后,老年人方可入住。除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村可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外,其他地方所建的农村幸福院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如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所需经费由社区、村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启动运行后,有条件的街镇、村(社区)集体,应当承担农村幸福院老年人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用费用;老人的衣、食、医由其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不负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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