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5-25 02:38:29 / 浏览:0 次 /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鼓励引荐海外投资项目,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按《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由各级利用外资项目有权审批部门确认所批项目的引荐者,并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项目引荐者应向该项目审批部门下式办理项目的推荐手续,负责提供外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等方面的情况,并协助投资各方建立可靠联系,竭力促使项目成功。 三、凡来我市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在加工装配项目正式投产后,可按一年时间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五奖励项目引荐者,所发奖金可比照有关规定进入生产成本。 四、凡引荐来我市开展补偿贸易的,在项目投产后按一年补偿值(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五奖励项目引荐者,所发奖金可计入企业销售成本。 五、凡从海外引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经验资确认后可按客商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引荐者,奖金由外贸发展基金列支。 六、凡引荐海外各种赠款在我市兴办项目的,待项目正式批准建设后,可按实际赠款额(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一奖励引荐者,奖金由国内配套费用列支。 七、凡引荐海外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可视海外实际投资额、项目的规模、水平及效益,另给引荐者加发一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的奖金。 八、若引荐海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三资”企业,按客商实际投资额,每一百万美元(在市区投资)或每五十万美元(县、郊区投资),对引荐者可安排一名经考核符合招工条件的外地或农村青年在投资企业就业,并解决户粮关系(当按实际投资额计安排超过五名时,以五名为限;当按实际投资额安排人员不满一人时,按取整方法计算)。 九、我市外经、外贸、利用外资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市、区、县党政干部一般不享受本办法奖励。当上述人员积极引荐海外投资项目,成绩显著者,可在当年完成市五十项奋斗目标评选中,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若引荐项目的海外投资者为上述人员的血亲、姻亲、三亲以内亲属或同届同学,在出具相应的证明后,仍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十、海外来南京投资的公司或经营部门的职员不能享受本办法奖励。 十一、当项目引荐者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份额计奖,奖金的分配由引荐者自行商量解决。 十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