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晋江生第二胎的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5-29 07:17:28  /  浏览:0 次  /  

答:你好!以下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部分的规定: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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