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05-29 20:27:31  /  浏览:0 次  /  

01

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简单说就是回地方后,自己找工作、谋发展,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退役士兵优惠优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及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在不符合《条例》明确的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部队领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4500元;同时回地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

02

安排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待安置期间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保险等待遇。

《条例》出台后有4类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一是服现役满12年;二是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除了《条例》颁布施行后明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在《条例》出台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样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待遇的,参考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安置。也就是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可以选择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两者只能择其一。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走的是由政府安排工作的流程,其没有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符合转业的领取转业费,工资结算至翌年7月;而转业士官放弃安置待遇,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等待遇,其按照复员费标准发放,复员费的标准高于转业费计发标准。

03

退休(含病退)

选择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前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年满55周岁的;二是服现役满30年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1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士官因公、因公致伤残的,可以参加军队残疾等级鉴定,但因病是不能参加评残的。病情较重的,可以申请病退,病退即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病退士官,退役时可以选择退休安置方式。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参照本文04国家供养规定;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也就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参考本文02安排工作规定。

04

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主要针对退役时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此外,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5

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

自谋职业也称灵活就业,非《条例》所规范的退役安置方式。其为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后自愿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也称灵活就业)。

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自谋职业不等于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费既有部队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待遇,也有地方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不享受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待遇,只享受地方发放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另外,自谋职业金的最新标准为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总额的80%。未来还将探索服役年限长的士官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或许是一种新的安置方式,与前者几种安置方式统筹保障退役士兵,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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