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10-12 23:43:02  /  浏览:0 次  /  

一、苏州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苏州宅基地农村建房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自建房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需要翻建房屋的,其中相关房产证件缺失的,那么就尽可能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的材资料来证明,一样是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3、如果需要翻建房屋但房产相关的资料证明都没有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重新认证,通过后才能进行申报。另外,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有些许差别,所以农民朋友在建房的之前最好先去相关负责部门询问清楚要求规定。

二、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只有宅基地证的,不可以盖房,还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如果仅有宅基地证,但是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是不能盖房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江苏淮安宅基地建房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这类房屋相关的村民可以长期进行使用,家庭中的成员都应拥有这类房屋的使用权和相关的继承权。这类人员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四、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东最新宅基地政策?

广东省于2020年发布了新的宅基地政策,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宅基地集体出租或出售政策。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闲置和低效宅基地进行出租或出售,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2. 宅基地上临时性建筑审批政策。宅基地上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如茅草屋、棚户区,可以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申请由镇(街道)政府予以审批,并定期检查。

3.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宅基地使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需符合相关法规并向乡(镇)宅基地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所审核后,报县级宅基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 异地安置宅基地政策。对因拆迁、改造和项目建设导致需要从原宅基地迁移的,可依照规定在异地重新获得宅基地。

以上内容仅为广东省宅基地政策的一部分,具体的政策实施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同时,规定也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变化,建议相关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先了解最新政策规定。

六、农村自建房政策广东最新?

宅基地建房新规1、属于危房改造范围危房改造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扶贫项目,所以符合危房改造范围的,是可以申请建房的。并且如果是统计在册的危房或者经过政府认可的危房,都可以向村委申请危房改造补助。2、房子需要重新翻建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房子已经比较旧了或者孩子结婚需要盖新房,可以在原来宅基地上翻建。3、通过分户后盖新房现在农村一户有两个儿子的很多,必然每家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所以这种情况通过分户之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目前是可以的。如果没有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可以分户之后申请宅基地建房。

七、非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首先,属于耕地范围内的都不能建房。

  1、非基本农田就是宅基地,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测后填写资料后报批。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八、可耕地建房最新政策?

1、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后乱占耕地动工建房的,一律要从严整治,对占耕房屋予以拆除,对占用耕地实施复耕。

2、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乱占耕地动工建房,但至2020年7月3日仍未完工的,要停工待处。经劝阻拒不停工的,一律视为“新增占耕建房行为”对占耕在建房屋予以拆除。

3、凡是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已完工的占耕房屋,一律按现状予以固化,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处置。

4、从2020年7月3日起,农村在建房屋不管是否占用耕地,一律要停工报审,待批准之后方可恢复建设。

九、退休回乡建房最新政策?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鼓励退休干部、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等回乡定居,并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退休人员可以担任产业发展指导员、村级事务监督员、社情民意信息员、村庄建设智囊员等角色。

关于退休人员回乡建房的政策,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居民通常不能直接购买或继承农村宅基地。但是,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1. 继承和租赁:城市退休人员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屋,并租赁农村的房屋。在一些地方,政策允许退休人员与村民合作建房。

2. 合作建房: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3. 租赁农房:退休人员可以依法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租赁合同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二十年。

4. 探索人才加入机制:一些地区正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加入机制,允许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情况,按照村级组织确定的比例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具体实施细则和条件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退休人员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十、重庆农村建房最新政策?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 切换手机版
最新房源网 滇ICP备2021006107号-588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