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网约车政策文件2019?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10-25 10:20:07 / 浏览:0 次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改、公安、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符合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5 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网约车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经营场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经营者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0 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 7 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 2 年;
(三)轴距不少于 2600 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六)不得违反规定喷涂与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相似颜色,以及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七)车辆不存在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已完成申请车辆的驾驶员注册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车辆数应当不少于 100 辆;再次申请的,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已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合同或发票;
(四)车辆彩色照片 2 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十七条 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后,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 8 年对应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
(二)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 C1 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调取查验;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查证确认,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考核、发放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在同一网络服务平台内重复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市交通运输部门初审通过后 90 日内完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和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逾期不办理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 —10— 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鼓励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六)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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