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苏州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11-13 10:37:20 / 浏览:0 次 /
一、办理范围
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至17:00
三、办理地点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四、办理条件
1.在市区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参保人员,在省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3.在本省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2021年12月底前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需满足在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
2.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3.参保人员从办结退休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经本人主动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六、收费标准
从2022年1月起,医保退休一次性补足的月补足基数统一为7273元(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7273元的60%),补足比例为5%,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的,月缴费金额为345元(按月续交办理流程详见《医保退休年限不足按月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