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进项票怎么加计抵减?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4-11-15 19:28:22  /  浏览:0 次  /  

一、只有进项票怎么加计抵减?

所谓加计抵减是指企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增加抵扣额,用于抵扣销项税,如果企业只有进项票,没有销项票就不存在需要加计抵扣的事项了,可以留待后期产生销售时进行抵扣销项税。

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10%加计抵减如何申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该项政策2022年度,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暂继续执行。

纳税人需自行判断后符合条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方可享受,并需通过填写申报表附表四相关栏次,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四、加计抵减政策什么时候结束?

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综上,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束日是2021年12月31日。

五、餐饮管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代服务业包括:1.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七、租赁服务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租赁服务不是生活服务业,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八、加计抵减效应?

加计抵减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在现有的扣除项目基础上,计算一定的比例再扣除一部分金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

增值税税率降低能够改善税收的扭曲,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各行业的增加值增长,而加计抵减政策则略微抑制了产出增长。这就是加计抵减效应。

九、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

进项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这里要注意,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类别判断.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

2、行业、销售额占比判断.

a.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b.销售额占比=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c.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22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十、转出的进项税额还能算加计抵减吗?

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算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其中,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计提,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 切换手机版
最新房源网 滇ICP备2021006107号-588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