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批吗?
- 资讯类型:数据政策 / 发布时间:2022-05-17 00:46:36 / 浏览:166 次 /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批吗?有奖励写回答共29个回答风中轻语2m8 小时前贡献了超过306个回答关注成为第4位粉丝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时限第十四条 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六类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第十六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资规部门和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一)区房产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资规、征收等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二)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中心发起的联合审核经济状况要求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经济状况信息。区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给区民政部门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对符合及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鹿城区公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编辑于 8 小时前TA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你了?能够帮助到你是知道答主们最快乐的事啦!有帮助,为TA点赞无帮助,看其他答案查看全部29个回答平顶山 查违章,交罚款不用到处跑值得一看的车牌号违章相关信息推荐直接输入车牌号违章查询,好车主帮您足不出户,一键处理。平安好车主广告经典格斗手游,无限疲劳,必爆史诗,满级就送+13增幅券!登录领人气红包4版本1.0.0成都诺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限立即下载地下城BT版广告更多专家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批吗?专家1对1在线解答问题5分钟内响应 | 万名专业答主马上提问最美的花火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lanqiuwangzi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garlic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188****8493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篮球大图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动物乐园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AKA 咨询一个生活问题,并发表了好评―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驾照考不过,那是你没找对地方,这里就近学车,拿证快驾照考速考,2021快速考驾驶证请咨询我们教练一对一服务。我们辅助你快速考驾驶证广告年前有过房产交易能申请公租房吗?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616浏览暂住证六个月后才能办,申请公租房怎么办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190浏览温州公租房如何申请1播放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7个月前交易过房可以申... ― 找答案,就来「问一问」7643位专家解答5分钟内响应 | 万名专业答主温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对象 须同时符合三类条件 申请市区公租房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并需同时符合三类条件,即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 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同时,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市住建委解释,住房核定范围包含6类,分别是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按计税价格(无计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收入和财产条件――共分两类。一类是无房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局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一类是其他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如果家庭购有12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条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未婚且年满35周岁或已婚(含离异、丧偶)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第六条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一)已成年且未婚;(二)未成年且父母双亡;(三)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一)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且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房产转移登记给直系或旁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四)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期房收购、房票安置权益等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