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04 06:34:08 / 浏览:0 次 /
一、常州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
常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审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审、修改、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后续的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深化完善。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五)其他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组织编制及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委托乙级资质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草案;
(二)初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草案进行初审;
(三)征求意见。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同时,采取审查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议。将草案提交局技术会审会审议,会议明确应提交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审查的,按规定程序报审;
(五)报审。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附具相关意见和采纳情况等;
(六)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七)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经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可行性报告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二)专题论证。组织专家、相关部门等召开论证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征求意见。可采取公示、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专题报告。本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专题报告,并附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五)修改、报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及报审修改方案,其程序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八条可行性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可行性报告可包括:项目概况、相关规划情况、书面申请、修改范围内地块的策划方案、修改内容、对周边区域的影响(交通分析、人口分析、公建配套分析等)、修改建议及其它能充分说明修改必要性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归档,并及时将其纳入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
档案内容应包括:书面申请、城市现状调研资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题论证意见、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规划成果等。
第十条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应逐步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其程序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修编、定期评估机制。组织收集、汇总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园林设计、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规范又哪些?
园林设计
:1、强调设计与服务意识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所希盼的掌声来自使用者的信任与满意。
2、设计的职责是创造特性,正如每个人都以其相貌、笔迹或说话方式上表现其各自独特个性一样,园林景观也是如此。
3、注重研究地域人文及自然特征,并作为景观形式或语言及内容创新的源泉。
4、环境和人的舒适感依赖于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平衡,人性化的需求带来景观的多元化和空间个性化的差异,但它们也不是完全孤立的,设计时尽可能地融入景观的总体次序,整合为一体。
5、要充分考虑气候因素,尽量节约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
城市规划设计:
(1)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职能明确,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文化完整,又要科学的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3)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城市发展为代价,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城市规划期刊?
《城市规划》创刊于1977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的科技期刊。
《城市规划》主要设有规划研究、研究综述、高层信息、独家专稿、本刊特稿、热点追踪、海外快递、国外规划研究等栏目。
《城市规划》的受众对象主要是各级城市规划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研究机构、国内外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单位、全国相关专业大专院校、城市建设领域单位等。
四、兰州城市规划?
到2025年的各项具体目标
(一)提升兰州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地位
兰州陆港型、商贸服务型物流枢纽基本建成,核心功能设施基本完善;区域性集结功能明显提升,枢纽集散交通显著改善。对外铁路通道瓶颈有效突破,兰州站全面实现多方向动车组始发终到功能。公路客货枢纽空间布局实现优化。
(二)提高道路交通网络系统性和承载力
“两横两联”城市快速路网全面建成,“两环九纵”城市主干路基本实现贯通,中心城区至榆中生态创新城、兰州新区之间形成多通道联系格局,畅通城区进出口通道。落实“窄路密网” 规划要求,建成功能完善、规模匹配、快慢有序、快捷高效的城市道路网系统。
(三)巩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水平
实现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开通运营,适时推进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申报及项目建设。围绕重点客流走廊,以轨道线网为基础,全面优化整合公共汽电车线路,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系统的全面融合与高效衔接;有序发展个性化公交服务,满足多层次差异化公交出行需求。居民出行结构进一步优化,力争到 2025 年,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 35%。
(四)改善民生交通服务能力和出行品质
建成彰显兰州特色的慢行交通系统。
以黄河为主轴,串联两侧的公园、绿地、广场和商务中心等,建立连续成网的慢行交通系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慢行交通出行环境。
以黄河为中心,向南北两山渗透,串联古丝路文化遗存、古村镇、文物古迹、山水景观等,打造慢行休闲系统,进一步激发黄河风情线的活力,塑造城市会客厅。
至 2025 年,中心城区步行与自行车出行比例力争达到 48%以上。多策并举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推动城市交通智能化升级,提升城市交通现代化、数字化、品质化水平。
五、城市规划特点?
(1)综合性。综合性是城市规划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以及各项工作中都会得到体现。
(2)政策性。一方面必须充分反映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各类设施的配置规模和标准、城市用地的调整等等是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利益的全面体现。
(3)民主性。要求城市规划能够充分反映城市居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使城市规划过程称为市民参与规划制定和动员全市人民实施规划的过程。
(4)实践性。城市规划是一项社会实践,是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社会制度;城市规划是一个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近期需要和长期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澧县2025城市规划?
第一、津澧融合发展的机遇。在湖南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已经把津澧融城提升为中等规模的城市,这必将为澧县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带来质的飞跃。
第二、高铁建设将启动,成为湘西北高铁枢纽。规划中提及呼南高铁过境澧县并设站,“十四五”期间将动工建设,还有远期规划的武贵铁路也将途经澧县。
第三、获批全国120个新型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示范县。
第四、经济内循环给澧县带来的发展机遇,澧县作为湘鄂边界及澧水流域的消费中心。
七、城市规划法全文?
城市规划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八、城市规划有分类?
没听说过按你那种分法分的。城市规划分为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两个方向,但招生的时候不分,一直到博士都不分,你得注意你想考的学校偏重哪个方向。你要是想学园林那方面的,可能得到学园林的专业,跟城市规划是两码事,城市规划以后专业不是做园林。
核心课:城市规划原理、建筑史、城市规划设计。考研就考这三科。
实际上城市规划是个比较复杂的专业,最好还是读到研究生以上。
九、什么是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是我国城市规划中的一个过程。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六个层次组成,包括: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十、城市规划五要素?
城市规划要素有: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划建筑行业标准;
2、考虑该城市消防能力,交通能力,供水供电的能力,确定总体容积率;
3、考虑城市该区域的使用性质,功能定位;
4、要考虑环境因素,考虑风向,气候等;
5、保证建成后的视觉效果;
6、保护历史及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