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地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3-12-04 08:35:46 / 浏览:0 次 /
一、关于加强地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提出,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部派出机构要按照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要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二、关于加快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
三、关于办理侮辱案件的指导意见?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四、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哪年发布的?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仅推动政、企、社形成现代环境共治体系,也推动政府各个部门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协同推动环境经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实现新动能提升与加速。《指导意见》的发布,对环保产业、数据经济和金融市场将造成深远的影响,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壮大、金融市场脱虚向实,进一步夯实了基础。
五、关于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意见?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有助于解决就业人口,提高经济发展,带动市场繁荣。
六、关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指导意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利用电信网络犯罪逐年增加,跨国犯罪等,国家应加大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境外利用互联网电信网络犯罪更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严厉打击境外电信网络犯罪侵犯我国公民财产,保障国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
七、关于办理串通投标案件的指导意见?
恶意串通投标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或造成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关于全面深化禁毒教育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面向全民与突出重点人群相结合,禁毒宣传教育形式与效果相统一,禁毒宣传教育专业化和社会化资源相整合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禁毒法制教育,毒品预防知识教育,禁毒形势教育和禁毒理念教育,实现全民禁毒意识显著增强,新吸毒人员增加速度减缓,合成毒品滥用势头和其他毒品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
九、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普遍建立实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20年底,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消除,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
十、关于民办义务教育的指导意见?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青政发〔2014〕10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实现城阳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依据,完善政府引导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扎实推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大力发展、改革创新、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创新民办教育发展机制,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努力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在财政支持、政策优惠、队伍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鼓励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公办教育为主体、民办教育为补充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力争创出民办教育特色、品牌和经验。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政策支持、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模,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按同类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4.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5.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经组织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委派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支教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视同于公办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偏远学校支教。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交流的,由民办学校支付支教交流补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且不收取学生学费的,一并纳入核定每年招录聘用制教师计划的学生总量。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片区内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但是收取学生学费的,根据相应编制标准,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干部教师交流支教,支教教师工资待遇由区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要安排相应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任教,工资待遇由民办学校负担。
6.健全教师引进、流动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符合城阳区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经人才管理和编制部门批准,可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享受区有关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探索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本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由聘用学校发放,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按规定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招聘考录,被录用为公办学校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7.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 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共性资金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8.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对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规定制订,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公示。
9.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共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有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各区位、各学段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和管理规范科学合理;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安全检查监管,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检查和督导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12.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按投入额度为限获得补偿,剩余资产依法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依法按实际出资额为限获得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非法民办教育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和上级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管理与扶持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编办、发改(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同时,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要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宣传民办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