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4-01-06 08:23:43  /  浏览:0 次  /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02年12月9日起执行。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

  

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如下:;  

2、《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执业范围:;  

3、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4、日常工作内容简介:;  1)根据施工发展或项目需要,协同上级制订新设备采购、投资计划,组织公用设备的选型和采购;  2)负责各类公用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记录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保证规范、安全、低成本运行;  3)编制公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考核;  4)负责验收,保证涉及公用系统的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及公司的规范和规定;  5)协助上级领导处理重大的公用设备事故,参加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 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 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 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 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建设部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本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并可在拒绝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城市规划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二十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 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含金量如何?

有含金量,并且含金量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是2000年启动的,每年都有八九万人参加,首先,城乡规划师证书不仅是从事规划工作必备的一个职业认证,而且在很多管理岗位,都是必不可少的证书。其次,城乡规划师的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社会需求量却很大,这都让城乡规划师的含金量变得越来越高。

五、2021广东护士执业资格注册?

护士资格证注册流程第一次使用的时候需要先注册和激活账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

六、如何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二、首次执业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监理注册执业资格如何填写?

执业资格有证书的,填写上执业资格证书的的编号即可,单有执业资格是不能上岗的,如果要进入岗位,还要有注册证书,那要填写注册号,一般都是填写注册证书编号的。

八、内退后执业资格如何注册?

从原单位内退后不可以去申请建造师注册:朋友是内退、其社保关系还在原单位、只有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才可以凭和新单位签的“劳务合同”申请“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即提供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即可。

九、城市规划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区别?

注册规划师一般来讲就是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简称,这个在专业领域内是很有认可度的,注册规划师的考试非常复杂,而且拖得时间展现也比较长。

十、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取消了吗?

  城市规划师没有取消,存在可以考取的途径。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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